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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服務人員」係指運輸工具之現職人員而言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所稱「服務人員」係指運輸工具之現職人員而言

函釋全文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2條規定停止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結關出口者,應以欠繳進口稅捐或罰鍰之服務人員現正服務之運輸工具為對象。換言之,凡運輸工具之現職服務人員有欠繳進口稅捐或罰鍰之情事而無保證或其他擔保足以取償者,海關即得依該條規定停止該運輸工具在任何口岸結關出口至取得清繳保證之日止,如其將該服務人員革職或解僱者,即不在限制之列。(財政部68/10/20台財關第220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 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稱「服務人員」係指運輸工具之現職人員而言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10 月 20 日發布,要旨:所稱「服務人員」係指運輸工具之現職人員而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