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之涵義
要旨
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之涵義
函釋全文
一、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一)關稅法第15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及第3款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且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物品。(二)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四)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入或輸出之物品。二、廠商報運貨物進出口而有違反輸出入規定,或海關就其他機關委託查核事項進行查核,發現有違反該等機關之相關規定者,不論是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海關均應將其違反規定情事函知有關機關,俾各該機關可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處理。(財政部98/04/20台財關字第098000934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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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