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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領回之扣押器物可公告拍賣保管其價金
要旨
未領回之扣押器物可公告拍賣保管其價金
函釋全文
扣押之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如查無走私積極事證,經核定發還並通知原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限期領回,未獲辦理者,可參照海關緝私條例第20條之立法意旨公告拍賣,並保管其價金。(財政部73/07/06台財關第195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