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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沒入漁船後發現部分船體與登記不符應查明實情依法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沒入漁船後發現部分船體與登記不符應查明實情依法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及○○漁船,經處分沒入追扣到案時,發現部分船體、主機與航政單位登記資料不符乙案,請貴總局查明實情,本於職權依法處理。說明:二、本部73/07/06台財關第19571號函所稱「扣押之運輸工具」,係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18條「依本條例應受或得受沒入處分,海關得予以扣押」之運輸工具而言。本案系爭不符船體及主機,如非本部上開函令規定之扣押物,應不適用上開規定。(財政部82/11/10台財關第8205104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扣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沒入漁船後發現部分船體與登記不符應查明實情依法處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11 月 10 日發布,要旨:沒入漁船後發現部分船體與登記不符應查明實情依法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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