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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沒入漁船後發現部分船體與登記不符應查明實情依法處理
要旨
沒入漁船後發現部分船體與登記不符應查明實情依法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及○○漁船,經處分沒入追扣到案時,發現部分船體、主機與航政單位登記資料不符乙案,請貴總局查明實情,本於職權依法處理。說明:二、本部73/07/06台財關第19571號函所稱「扣押之運輸工具」,係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18條「依本條例應受或得受沒入處分,海關得予以扣押」之運輸工具而言。本案系爭不符船體及主機,如非本部上開函令規定之扣押物,應不適用上開規定。(財政部82/11/10台財關第8205104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