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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載貨物涉有丟包調包走私者雖列入艙口單仍可按未列入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2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所載貨物涉有丟包調包走私者雖列入艙口單仍可按未列入處罰

函釋全文

船舶等運輸工具所載貨物,雖已列入艙口單,惟經查明涉有丟包或調包走私情事,且其運送契約文件內容亦不實者,貴總局擬將該貨物認屬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1條之規定論處一案,可照貴總局所擬處理意見就個案事實依職權核處。(財政部82/01/13台財關第8105926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載貨物涉有丟包調包走私者雖列入艙口單仍可按未列入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2 年 01 月 13 日發布,要旨:所載貨物涉有丟包調包走私者雖列入艙口單仍可按未列入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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