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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在航站拾得黃金之處理方式
要旨
核釋在航站拾得黃金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貴關對中正國際機場航空警察局移來旅客遺失物景福千足黃金壹條應如何處理,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應依說明核示原則,逕行查明辦理。說明:三、本案航站清潔隊員拾得景福千足黃金乙條之行為,若屬公法上之行為(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在其職務範圍內之行為),則其拾得物如6個月無人認領,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而應將其物或賣得價金歸入國庫;其行為若屬私法上之行為(即非屬公務員身份或雖公務員但非屬職務範圍內之行為),其拾得物如6個月無人認領,則仍應依本署(69)台基緝字1996號函、台北緝字第1480號函、台中緝字第725號函、台高緝字第1243號函核示之處理方式辦理。(海關總稅務司署74/01/23台總署緝第03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