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關查獲私運貨物一時無法查明私運行為人或私貨所有人如何處分沒入釋疑
要旨
海關查獲私運貨物一時無法查明私運行為人或私貨所有人如何處分沒入釋疑
函釋全文
海關查獲私運貨物,一時無法查明私運行為人或私貨所有人,如何處分沒入,依法務部96年12月19日法規字第0960041480號函說明二略以,海關緝私條例並未就物之所有誰屬或不須問誰屬均得予以沒入等為相關規定,仍應有行政罰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之適用,即對得沒入之物,尚不得不問物之所有人為何人或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即逕為裁處沒入。如以該等物係可為證據之物,得依行政罰法第36條以下規定,先予扣留,待爾後發還時,如因不知所有人為何人,自得依無主物方式處理,在無人領取時,依無主物無人領取予以歸公。(財政部97/05/05台財關字第097055019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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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