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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與原申報內容不符其漏稅額之計算
要旨
進口貨物與原申報內容不符其漏稅額之計算
函釋全文
廠商報運進口貨物,發生實到貨物與申報內容不符,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其漏稅額之計算,應以實到貨物應歸屬稅則號別之稅率,核算實際應課稅額減去原申報貨物實際應歸屬稅則號別之稅率,核算應課稅額,以其二者之差額作為所漏稅額。(財政部71/02/26台財關第121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