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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運貨物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政經等得沒入之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報運貨物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政經等得沒入之

函釋全文

一、報運下列貨物進口,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環保或國際形象,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入或併?入貨物:(一)糯米粉、花生。(二)CFC(氟氯碳化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一公告毒性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大量運作基準一覽表」之貨品。(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及其產製品。(四)違反檢疫法規逃避檢疫之貨品。(財政部99/01/21台財關字第098006324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則次:4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報運貨物經驗明來貨與原申報不符涉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而嚴重影響政經等得沒入之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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