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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海關或其他機關接獲檢舉或調查前違章人主動陳報得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於海關或其他機關接獲檢舉或調查前違章人主動陳報得免罰

函釋全文

主旨: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4項處以罰鍰之案件,如在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因違法行為人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其違法行為者,得認定為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1情節輕微免罰之標準,免予處罰。惟如涉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規定者,仍應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說明: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如係由將因緝私處分受有損害之利害關係人(例如運輸工具所有人)所舉發,且該利害關係人並未參與私運行為者,亦從寬對該利害關係人所有之運輸工具得免予議處。(財政部84/05/23台財關第84021173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於海關或其他機關接獲檢舉或調查前違章人主動陳報得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5 月 23 日發布,要旨:於海關或其他機關接獲檢舉或調查前違章人主動陳報得免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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