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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受處分人中一人或數人合法申請復查其效力及於全體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共同受處分人中一人或數人合法申請復查其效力及於全體

函釋全文

有多數受處分人之共同處分案件,其處分書應分別送達各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如不服海關之處分,得於其收到處分書後10日(編者註:現行規定為30日)內,依規定聲明異議(編者註:現行規定為申請復查),故異議期間應個別起算。又聲明異議可由共同受處分人全體聲明異議,亦可分別為之,如係分別聲明異議,海關仍應併案辦理。且應將異議結果分別通知聲明異議之各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海關維持原處分之通知而提起訴願者,並依上述原則辦理。至原處分則須俟全部確定(不論形式確定或實質確定)後,始得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對未聲明異議之共同受處分人亦同。(財政部73/03/19台財關第138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處分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同受處分人中一人或數人合法申請復查其效力及於全體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共同受處分人中一人或數人合法申請復查其效力及於全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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