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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沒入走私之大陸人民幣請送交海關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沒入走私之大陸人民幣請送交海關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沒入走私之大陸人民幣、外匯券、硬幣(包括金幣、紀念幣),經國防部函請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核議結果略以:「關於沒入走私之大陸人民幣、外匯券、硬幣(包括金幣、紀念幣)請一律送交海關處理」。說明:一、根據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79年8月3日台79陸經字第955號函辦理。(財政部79/08/09台財關第790272498號函)附件: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79/08/03台79陸經字第955號函關於沒入走私之大陸人民幣、外匯券、硬幣(包括金幣、紀念幣)請一律送交海關處理。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沒入走私之大陸人民幣請送交海關處理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沒入走私之大陸人民幣請送交海關處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