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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之大陸地區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核釋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之大陸地區範圍

函釋全文

檢送法務部檢察司90年4月25日法90檢(司)字第010225號函有關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大陸地區」之函釋影本乙份(刊載於法務部公報第255期),請參考。(財政部關稅總局90/06/08台總局法第90103500號函)附件:法務部檢察司90/04/25法90檢(司)字第010225號函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之「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即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亦即行政院公告「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丁項所指之「淪陷區」(編者註:現行規定丁項已刪除)。而我國領海係指沿海12海浬以內之水域(68年10月8日(68)統(一)義字第5046號總統令公告),如係在逾12海浬之公海上,即非上開所指之「大陸地區」(即淪陷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800號判決可資參考)。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之大陸地區範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核釋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所指之大陸地區範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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