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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運進口第5款貨物如虛報貨名或產地即屬所列管制進口物品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報運進口第5款貨物如虛報貨名或產地即屬所列管制進口物品

函釋全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序文但書規定:「但報運進口第5款之物品未虛報貨名或產地者,不屬本項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係指行為人報運進口之貨物如涉及虛報貨名或虛報產地,即屬該項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財政部92/12/16台財關字第09200736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報運進口第5款貨物如虛報貨名或產地即屬所列管制進口物品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報運進口第5款貨物如虛報貨名或產地即屬所列管制進口物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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