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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海軍艦艇在非通商口岸執行逕行查緝事項得適用海關查緝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海軍艦艇在非通商口岸執行逕行查緝事項得適用海關查緝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貴部函請釋明海軍艦艇在非通商口岸執行「逕行查緝」事項時,有無海關緝私條例第8條、第10條、第12條之適用一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查本部71年11月4日台財稅第38070號函係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來函所作解釋,因此函復內容未涉及軍事機關,惟軍事機關與警察機關同係海關緝私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在非通商口岸得「逕行查緝」之機關,故除通商口岸外,海關緝私條例第2章有關海關查緝之規定,於軍警機關依第16條第2項逕行查緝時,應均有其適用。(財政部79/08/10台財關第790265769號函)附件:法務部79/07/30法79檢10930號函主旨:關於函詢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執行「逕行查緝」事項時,有無海關緝私條例第2章關於「查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海關緝私,遇有必要時,得請軍警及其他有關機關協助之」觀之,軍警機關固負有協助海關緝私之職責,但同條第2項復規定:「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發覺違反本條例之情事時得逕行查緝,但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使軍警機關在非通商口岸有逕行查緝走私之法律依據,旨在彌補海關人力不足,以強化緝私效果。此項「逕行查緝」規定,在適用上係不待海關之洽請,與同條第一項規定軍警機關協助海關緝私,須經海關請求,及僅係居於協助地位不同。且法文既規定「逕行查緝」,與第2章章名「查緝」雷同,故除通商口岸外,第2章有關海關查緝之規定,於軍警機關依第16條第2項逕行查緝時,似均有其適用(貴部71年11月4日台財稅第38070號函釋參考)。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查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海軍艦艇在非通商口岸執行逕行查緝事項得適用海關查緝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海軍艦艇在非通商口岸執行逕行查緝事項得適用海關查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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