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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擅自變更加工處所未逾加工期限者免補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4 月 13 日

要旨

擅自變更加工處所未逾加工期限者免補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海關執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之1(編者註:現行細則為第33條且文字已有修正,以下同)規定發生疑義一案,釋示如說明。說明:二、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依照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經核准出區委託加工之原料或半製品,限在原經核准之受託人處所加工,非經核准,不得擅自變更之。如未經申請核准擅自變更加工處所者,海關得按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之規定論處,但查獲違章時,如尚未逾委託區外加工期限者,准免予補稅。(財政部73/04/13台財關第150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擅自變更加工處所未逾加工期限者免補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4 月 13 日發布,要旨:擅自變更加工處所未逾加工期限者免補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