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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洋貨虛報國貨復運進口者應按原申報稅額為零核計漏稅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93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以洋貨虛報國貨復運進口者應按原申報稅額為零核計漏稅額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廠商以G7國貨復進口報單報運貨物進口,涉及虛報產地,有關漏稅額之核算,貴局於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進口人以G7國貨復進口報單報運貨物進口,並報列納稅辦法55,其申請免稅之意圖甚為明顯,既經查獲涉及虛報產地情事,自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論處,其漏稅額之核計,應依本總局81年5月4日台總局緝第01291號函及財政部82年6月9日台財關第820151887號函核示辦理,亦即本案原申報應課徵之各項稅額均按「零」核計。(財政部關稅總局93/02/02台總局緝字第093010061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洋貨虛報國貨復運進口者應按原申報稅額為零核計漏稅額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2 日發布,要旨:以洋貨虛報國貨復運進口者應按原申報稅額為零核計漏稅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