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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洋貨虛報國貨復運進口者應按原申報稅額為零核計漏稅額
要旨
以洋貨虛報國貨復運進口者應按原申報稅額為零核計漏稅額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廠商以G7國貨復進口報單報運貨物進口,涉及虛報產地,有關漏稅額之核算,貴局於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進口人以G7國貨復進口報單報運貨物進口,並報列納稅辦法55,其申請免稅之意圖甚為明顯,既經查獲涉及虛報產地情事,自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論處,其漏稅額之核計,應依本總局81年5月4日台總局緝第01291號函及財政部82年6月9日台財關第820151887號函核示辦理,亦即本案原申報應課徵之各項稅額均按「零」核計。(財政部關稅總局93/02/02台總局緝字第09301006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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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