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關時申請轉運第三地或退回如申報不實原則上應予處罰
要旨
報關時申請轉運第三地或退回如申報不實原則上應予處罰
函釋全文
進口貨物收貨人於報關時申請將貨物轉運第三地或退回原發貨地之案件,其申報內容如與實到貨物不符,除經海關認定係屬誤裝錯運,或符合更正免罰或報備有效規定外,仍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4/04/11台財關字第094055013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關時申請轉運第三地或退回如申報不實原則上應予處罰
進口貨物收貨人於報關時申請將貨物轉運第三地或退回原發貨地之案件,其申報內容如與實到貨物不符,除經海關認定係屬誤裝錯運,或符合更正免罰或報備有效規定外,仍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4/04/11台財關字第0940550132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0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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