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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郵件寄送外匯出境並無限制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郵件寄送外匯出境並無限制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承詢外匯得否以郵件寄送出境乙案,本局意見如說明。說明:二、查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限制辦法(編者註:業經財政部84/02/28台財融第84706550號函明令廢止)對以郵件寄送外幣出境,並無限制規定,至另為加強便民,以國際保價信函寄送外幣出境,本局同意委由郵局人員辦理查核。三、本部主管法令對以郵件寄送外國票據及有價證券出境,尚無限制規定。(財政部金融局82/11/26台融局(五)第82109194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郵件寄送外匯出境並無限制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郵件寄送外匯出境並無限制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