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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客攜帶大量CD唱片出境匿不申報應依法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81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旅客攜帶大量CD唱片出境匿不申報應依法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旅客攜帶雷射CD唱片出境匿不申報經貴局查獲者,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說明:二、貴局前查獲旅客攜帶雷射CD唱片出境匿不申報案件,如經行政院新聞局認定為盜版者,除應即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議處外,其觸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部分應即移送調查局依法究辦。三、嗣後查獲旅客攜帶大量雷射CD唱片出境匿不申報案件,除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17條之規定扣押貨物外,並應依同條例第12條之規定對涉案旅客製作筆錄,以查明其所攜出境之雷射CD唱片是否為本人所購買,或係受他人委託攜帶,扣押之雷射CD唱片應取樣送新聞局鑑定,鑑定結果如係屬盜版者,除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外,其涉及觸犯懲治走私條例部分,根據製作之筆錄,如涉案旅客供認係其本人購買者,即逕移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副本並抄送法務部檢察司及本總局,如係受他人委託攜帶者,則移送調查局依法追查偵辦,副本抄送本總局。(財政部關稅總局81/12/07台總局緝第39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旅客攜帶大量CD唱片出境匿不申報應依法處理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81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旅客攜帶大量CD唱片出境匿不申報應依法處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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