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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第41條第4項所稱「情節輕微」之涵義
要旨
核釋第41條第4項所稱「情節輕微」之涵義
函釋全文
一、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4項所稱「情節輕微」係指:報關行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之不實記載,係因錯誤所致而其誤差在5%以內;或其不實記載之貨物價值或所漏或溢沖退稅額在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或報關時檢附之報關文件齊全且其申報貨物係屬應驗項目貨物並無逃漏情事;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足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二、有關「情節輕微」之認定,應由海關逕就個案事實,依上開標準辦理。(財政部76/07/18台財關第7610690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