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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受處分人不詳之緝私案件其處分書以公告代替送達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受處分人不詳之緝私案件其處分書以公告代替送達

函釋全文

海關自行查獲受處分人不詳之緝私案件,其處分仍應依法制作處分書,以公告代替送達。(財政部70/10/14台財關第225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處分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受處分人不詳之緝私案件其處分書以公告代替送達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10 月 14 日發布,要旨:受處分人不詳之緝私案件其處分書以公告代替送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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