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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緝私水域內始有構成私運貨物之可能
要旨
於緝私水域內始有構成私運貨物之可能
函釋全文
主旨:海關在我國緝私水域二十四海里外查獲本國漁船載運未稅貨物準備私運進入國境之案件,不得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說明: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六條規定,緝私水域係在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必於此一水域範圍內,始有構成「私運貨物進口」之可能,本案查獲之漁船,係在二十四海里緝私水域外,尚不得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財政部75/07/14台財關第75411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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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查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