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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緝私水域內始有構成私運貨物之可能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於緝私水域內始有構成私運貨物之可能

函釋全文

主旨:海關在我國緝私水域二十四海里外查獲本國漁船載運未稅貨物準備私運進入國境之案件,不得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說明:二、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六條規定,緝私水域係在沿海二十四海里以內,必於此一水域範圍內,始有構成「私運貨物進口」之可能,本案查獲之漁船,係在二十四海里緝私水域外,尚不得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財政部75/07/14台財關第7541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查緝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於緝私水域內始有構成私運貨物之可能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於緝私水域內始有構成私運貨物之可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