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管制物品項目案件將逾追訴權時效或情事顯著者可先行移送法院偵辦
要旨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管制物品項目案件將逾追訴權時效或情事顯著者可先行移送法院偵辦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三十七條第39則)(財政部88/03/30台財關第8801457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查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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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管制物品項目案件將逾追訴權時效或情事顯著者可先行移送法院偵辦
(本文參閱第三十七條第39則)(財政部88/03/30台財關第880145754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查緝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