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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列報空櫃經查獲實際載有貨物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始可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列報空櫃經查獲實際載有貨物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始可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艙口單、載貨清單或進口貨櫃清單列報之空櫃,經查獲櫃中實際載有貨物者,如何處理乙案,請依說明二本於職權處理。說明:二、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275號(編者註:第四十九條司法判解第2則)解釋發布後,有關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仍以出於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本部73年7月5日(73)台財關第19530號函自應受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拘束。(財政部81/05/12台財關第8101335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列報空櫃經查獲實際載有貨物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始可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5 月 12 日發布,要旨:列報空櫃經查獲實際載有貨物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始可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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