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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列報空櫃經查獲實際載有貨物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始可處罰
要旨
列報空櫃經查獲實際載有貨物須出於故意或過失始可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艙口單、載貨清單或進口貨櫃清單列報之空櫃,經查獲櫃中實際載有貨物者,如何處理乙案,請依說明二本於職權處理。說明:二、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275號(編者註:第四十九條司法判解第2則)解釋發布後,有關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仍以出於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本部73年7月5日(73)台財關第19530號函自應受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之拘束。(財政部81/05/12台財關第8101335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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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