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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虛報情節輕微之免罰標準
要旨
核釋虛報情節輕微之免罰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貴司署所擬關於報運貨物出口,而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免罰標準一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案件,如其虛報數(重)量或成分誤差在五%以內(已訂有國家標準之產品,如其誤差容許率在五%以上者,適用該標準)或其溢額沖退稅額在新台幣伍仟元以下之情節輕微案件,得依同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免予處罰。三、報運一般貨物出口,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不得適用同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之規定免予處罰,但如係實際數(重)量或成分與申報不符案件,而其誤差在五%以內者(已訂有國家標準之產品,如其誤差容許在五%以上者,適用該標準),得認為不構成虛報違章行為,免依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論處。四、以上兩項對於未經處分確定或雖經處分確定而尚未繳清罰鍰之案件,均准適用。(財政部74/04/16台財關第144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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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