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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多項申報不符案件如何核計有無逾越免罰標準漏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

發文機關 海關總稅務司署發文日期 75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核釋多項申報不符案件如何核計有無逾越免罰標準漏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報運貨物進出口及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而有虛報數(重)量或成分之案件,如經驗明一份報單內有多項申報不符(有短報、溢報、短溢報兼有或有匿報者),於核計其虛報有無逾越免罰標準及核計漏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時,請依本函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此類虛報案件請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核計報運進、出口貨物及加工外銷貨物報運出口,有無虛報數(重)量或成分逾越五%(已訂有國家標準之產品,如其誤差容許率在五%以上者,適用該標準)時,應以單項產品計算。但進口貨物以同一貨名、同一規格、同一廠牌,出口貨物以同一類貨品、同一廠牌,加工外銷貨物以同一類貨品或材質為一計算單位,計算其虛報數(重)量是否逾越免罰標準時,得合併計算。(二)各項不符均未逾越原申報數(重)量五%者,不論其漏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總數若干均免罰。(三)各項不符雖均逾原申報數(重)量,惟其中有逾五%者,亦有未逾五%,核計漏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時,未逾五%者不必合併核計。若總數超過新台幣(以下同)伍仟元應予論罰,不因某項未超過伍仟元而免罰,若總數未超過伍仟元,亦不因某單項超五%而予處罰。(四)進口貨物或加工外銷貨物各項不符中有短報或溢報超過五%亦有溢報或短報者,核計漏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時短裝或溢裝部分准予扣除;若未逾伍仟元者免罰。(五)涉有虛報數(重)量之項目亦涉及成分、廠牌等不符者,因非單純虛報數(重)量,故不考慮其數(重)量是否逾越免罰標準,僅考慮漏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是否在免罰限額內。(六)一份報單內分別申報多項產品,其中一項虛報數(重)量,一項虛報貨名、一項虛報型號等之案件,僅對虛報數(重)量部分考慮是否逾越五%,逾越五%者再與虛報貨名、型號等之項目合併核計漏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海關總稅務司署75/12/19台總署緝第59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多項申報不符案件如何核計有無逾越免罰標準漏稅額或溢額沖退稅額由海關總稅務司署於民國 75 年 12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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