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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料進口商雖出具不實憑證交他人冒沖退稅者並非論罰之主體

發文機關 海關總稅務司署發文日期 66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原料進口商雖出具不實憑證交他人冒沖退稅者並非論罰之主體

函釋全文

關於以不正當方法申請沖退稅事件,如原料進口商與沖退稅申請人非屬同一人,且該進口商明知其相互間並無直接或間接之交易行為,而竟提供進口副報單並出具不實之退稅同意書交由該沖退稅申請人矇混退稅者,依財政部關務署再訴願決定書之決定意旨,並非海關緝私條例論罰之主體。(海關總稅務司署66/02/28台北緝第2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原料進口商雖出具不實憑證交他人冒沖退稅者並非論罰之主體由海關總稅務司署於民國 66 年 02 月 28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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