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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報運貨物進口涉及逃漏稅捐時應將其他捐費合併追徵

發文機關 海關總稅務司署發文日期 71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報運貨物進口涉及逃漏稅捐時應將其他捐費合併追徵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四十六條第5則)(海關總稅務司署71/08/17台總署緝第385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報運貨物進口涉及逃漏稅捐時應將其他捐費合併追徵由海關總稅務司署於民國 71 年 08 月 17 日發布,要旨:報運貨物進口涉及逃漏稅捐時應將其他捐費合併追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