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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事實認定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者海關得依職權變更原處分
要旨
因事實認定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者海關得依職權變更原處分
函釋全文
關於聲明異議(編者註:現行規定為申請復查,以下同)案件,因未繳納異議保證金(編者註:異議保證金已廢止)而臻確定者,若事後發現據以處分之事實認定錯誤而影響法規之正確適用時,可否重新為更不利於受處分人之處分乙案,參照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26號及44年判字第40號判例意旨,海關自得依據職權變更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編者註:請另參閱司法院院解字第1557號解釋)(財政部73/07/17台財關第199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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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