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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事實認定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者海關得依職權變更原處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因事實認定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者海關得依職權變更原處分

函釋全文

關於聲明異議(編者註:現行規定為申請復查,以下同)案件,因未繳納異議保證金(編者註:異議保證金已廢止)而臻確定者,若事後發現據以處分之事實認定錯誤而影響法規之正確適用時,可否重新為更不利於受處分人之處分乙案,參照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26號及44年判字第40號判例意旨,海關自得依據職權變更原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編者註:請另參閱司法院院解字第1557號解釋)(財政部73/07/17台財關第199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因事實認定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者海關得依職權變更原處分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7 月 17 日發布,要旨:因事實認定錯誤致適用法令錯誤者海關得依職權變更原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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