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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有關變賣之處分者得依法定救濟程序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4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有關變賣之處分者得依法定救濟程序辦理

函釋全文

關於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分沒入之運輸工具,應依「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辦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自得依照法定救濟程序辦理。(財政部74/08/24台財關第210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處分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有關變賣之處分者得依法定救濟程序辦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74 年 08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