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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管人遺失保管漁船而願賠償時其金額之計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保管人遺失保管漁船而願賠償時其金額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保管人因故遺失切結保管之漁船,以書面聲明願負賠償責任,海關可否接受及其賠償金額可否比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以備價購回方式計算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三、本案處分沒入確定之××港籍××號漁船既已遺失,可接受保證人之賠償結案。其賠償金額之計算,應參照財政部71年2月15日(71)台財關第11571號函示規定辦理。四、又本案應沒入之漁船已遺失,致無從為沒入之處分,應依照財政部69年5月27日(69)台財關第16165號函示:「……應沒入之貨物業經出售或轉讓與第三人,致海關無從為沒入之處分時,仍應另為行政處分,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就保證金取償或向保證人追償,俾資適法。」之意旨,另為行政處分。(財政部關稅總局81/11/30台總局緝第38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管人遺失保管漁船而願賠償時其金額之計算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81 年 11 月 30 日發布,要旨:保管人遺失保管漁船而願賠償時其金額之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