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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貨及逾期貨物備價購回或標售時相關稅費應依法徵收或於底價中計入營業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發文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私貨及逾期貨物備價購回或標售時相關稅費應依法徵收或於底價中計入營業稅

函釋全文

查相關貨物不論係限或未限退運出口既係向海關備價購回或經海關標售,要難謂非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法徵收或於底價中計入營業稅。至於貨物退運出口後,可否依營業稅法(編者註:現行法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稅捐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則屬另一問題,在法令規定未有變更前,仍不得免徵。(財政部關稅總局91/05/10台總局徵第911031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6章-執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私貨及逾期貨物備價購回或標售時相關稅費應依法徵收或於底價中計入營業稅由財政部關稅總局於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