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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費用之負擔)「留待鑑定日」之認定核屬事實認定問題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費用之負擔)「留待鑑定日」之認定核屬事實認定問題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本部81年8月1日台財關第810301260號函釋(編者註:業經本部91台財關第0910038592號令發布廢止),海關執行上仍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留待鑑定日」如何認定,核屬事實認定問題,請參酌海關實務作業及現行進口貨物經鑑定結果非屬大陸物品,海關對「自海關留待鑑定日起」之認定標準認定之。(財政部81/11/06台財關第81048035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費用之負擔)「留待鑑定日」之認定核屬事實認定問題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費用之負擔)「留待鑑定日」之認定核屬事實認定問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