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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緝私獎金)海關撥發舉發人獎金不論對象均應先扣繳所得稅

發文機關 海關總稅務司署發文日期 74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緝私獎金)海關撥發舉發人獎金不論對象均應先扣繳所得稅

函釋全文

關於協緝機關轉發之舉發人獎金,不論是否為軍事機關,應依本署74年3月6日(74)台普緝字第614號函核示意旨,由關統一扣繳所得稅後撥發;至為取得支付獎金總額之收據,可於寄發之收據上由關主動填寫獎金總額及註明內含所得稅數額,以供協緝機關核蓋。(海關總稅務司署74/08/06台總署緝第45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緝私獎金)海關撥發舉發人獎金不論對象均應先扣繳所得稅由海關總稅務司署於民國 74 年 08 月 06 日發布,要旨:(緝私獎金)海關撥發舉發人獎金不論對象均應先扣繳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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