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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緝私獎金)海關撥發舉發人獎金不論對象均應先扣繳所得稅
要旨
(緝私獎金)海關撥發舉發人獎金不論對象均應先扣繳所得稅
函釋全文
關於協緝機關轉發之舉發人獎金,不論是否為軍事機關,應依本署74年3月6日(74)台普緝字第614號函核示意旨,由關統一扣繳所得稅後撥發;至為取得支付獎金總額之收據,可於寄發之收據上由關主動填寫獎金總額及註明內含所得稅數額,以供協緝機關核蓋。(海關總稅務司署74/08/06台總署緝第45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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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二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