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之查緝走私由海關負責
要旨
加工出口區之查緝走私由海關負責
函釋全文
加工出口區之查緝走私,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規定,應由海關負責,惟所在區之管理處或分處可依照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辦理。(財政部71.9.14.台財關第二二○八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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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之查緝走私由海關負責
加工出口區之查緝走私,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一條規定,應由海關負責,惟所在區之管理處或分處可依照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辦理。(財政部71.9.14.台財關第二二○八三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