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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違反緝私條例之案件均應依修正生效後之規定處罰
要旨
對違反緝私條例之案件均應依修正生效後之規定處罰
函釋全文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已明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依上開規定修正「海關緝私條例」之生效日期,自不應因其轉達行政機關日期之不同而有異。凡在「海關緝私條例」修正生效後發生違反該條例之情事者,不論已予科罰或尚未科罰,均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罰,其已依修正前之「海關緝私條例」及「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處分之案件,如其處分內容不合於修正後之「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者,即應依修正後之「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變更原處分,以期適法。(財政部73.3.28.台財關第一四二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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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