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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案雖經法院認定無過失惟如有充分證據證明違規仍可處以行政罰
要旨
同案雖經法院認定無過失惟如有充分證據證明違規仍可處以行政罰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廠商涉嫌虛報進口貨物名稱,並違反菸酒專賣條例,其涉嫌違反菸酒專賣條例部分,經法院以刑事裁定認定無過失諭知不罰;有關涉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海關應否參酌法院無過失之認定,而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免予處罰乙案,請就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權處理。說明:二、按行政院台六十二法字第五九一六號函規定:「......就具體事項之認定言,法院與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不一致時,依法制國家先例,應尊重法院之裁判......。」另參照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三○九號判例要旨:「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雖有不同,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亦原可各自認定事實,惟認定事實須憑證據,倘無證據足資認定有堪以構成行政罰或刑罰要件之事實存在,即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則為二者所應一致。」準此,行政機關固應尊重法院對具體事實之裁判,惟如有充分之證據足資認定,亦可自行認定事實。請依此原則,就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權處理。(財政部84.9.4.台財關第八四○四九四七六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