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產品間接輸入自大陸裝船後須彎靠第三國港口後再運至我國卸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大陸產品間接輸入自大陸裝船後須彎靠第三國港口後再運至我國卸貨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大陸產品間接輸入,其輸入方式可否放寬解釋為自大陸裝船,彎靠第三國或地區港口後運抵我國卸貨乙案,請照經濟部七十八年三月九日經(78)貿○一四三九八號函說明二辦理。(財政部78.3.20.台財關第七八○○八八三六二號函)附件:經濟部78.3.9.經(78)貿○一四三九八號函「主旨:有關大陸產品間接輸入,其輸入方式可否放寬解釋為自大陸裝船,彎靠第三國或地區港口後運抵我國卸貨乙案,經報請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釋示如說明二。說明:二、本案經報奉 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七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台七十八陸經字第○四七號函略以:經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本會報第五次會議決議:「由大陸間接進口之農工原料,以向大陸以外第三國或其他地區商號採購者為限,並以由第三國或地區之港口裝運為原則。倘如係由大陸裝運,原船彎靠轉口港,再至我國港口卸貨,尚符不直接通航之原則,惟必須在航海紀事簿記載,並取得彎靠轉口港港務機關之證明,以符合我『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之規定。」並 奉院長核定在案。」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大陸產品間接輸入自大陸裝船後須彎靠第三國港口後再運至我國卸貨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大陸產品間接輸入自大陸裝船後須彎靠第三國港口後再運至我國卸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