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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如無扣押之必要應發還保證金
要旨
經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如無扣押之必要應發還保證金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及××貨櫃集散站進口倉副主任共同調包走私進口刺參案,經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并諭知由海關再為詳查後另行依法處理,在查證期間對涉案貨物原提供撤銷扣押之貨價保證金應否發還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說明:二、本案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并諭知由高雄關切實查證,另行依法處理,自應由關依判決意旨重核,參照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三十五號判例意旨,海關仍非不得就涉案貨物予以沒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海關扣押貨物以查獲貨物認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為已足,從而本案應由高雄關核明涉案貨物是否仍有扣押必要,如無扣押必要即應將撤銷扣押之保證金予以發還。(財政部73.4.20.台財關第一五三八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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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