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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領回之扣押器物可公告拍賣保管其價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未領回之扣押器物可公告拍賣保管其價金

函釋全文

扣押之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如查無走私積極事證,經核定發還並通知原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限期領回,未獲辦理者,可參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條之立法意旨公告拍賣,並保管其價金。(財政部73.7.6.台財關第一九五七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扣押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領回之扣押器物可公告拍賣保管其價金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未領回之扣押器物可公告拍賣保管其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