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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未交付保管之扣押物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疑義
要旨
核釋未交付保管之扣押物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疑義
函釋全文
查現行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所稱:「扣押物有不能依前規定處理......者......」應係指經海關依法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且不能由海關查封後交由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之情形而言。經依法扣押之走私漁船如有前揭情事,致未交付保管,海關自得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於處分沒入後案件確定前拍照存證,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又經依法扣押之走私漁船,不論是否已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交付保管,如有腐敗、毀損之虞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海關亦得於案件確定前公告變賣並保管其價金,自不待言。(財政部74.3.26.台財關第一三六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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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