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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撤銷扣押或備價購回之貨物仍在區內加工使用者應加計進口稅捐
要旨
撤銷扣押或備價購回之貨物仍在區內加工使用者應加計進口稅捐
函釋全文
關於加工出口區內查獲私運貨物申請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提供相當保證金撤銷扣押或依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備價購回之涉案貨物,如不運往區外,仍交區內外銷事業加工生產使用者,依財政部七十一年二月十五日(71)台財關第一一五七一號函之規定,其繳交之保證金或變價款自應加計進口稅捐。(海關總稅務司署76.7.30.台總署緝字第二九五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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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