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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加工出口區經核准備價購回之私貨仍應依簽審規定審核出區
要旨
加工出口區經核准備價購回之私貨仍應依簽審規定審核出區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加工出口區走私案件,經核准受處分人繳納稅捐備價購回之私貨,仍應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驗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所簽發之許可證後始准出區。(財政部關稅總局80.6.6.台總局緝字第○一四一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