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適用本條例二十五條沒入之船舶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
要旨
適用本條例二十五條沒入之船舶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二十五條第1則)(財政部84.10.28.台財關第八四○五七一四一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適用本條例二十五條沒入之船舶應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
(本文參閱第二十五條第1則)(財政部84.10.28.台財關第八四○五七一四一六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