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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輸工具管領人自私貨起卸地點協助搬運完成私運者仍應處罰
要旨
運輸工具管領人自私貨起卸地點協助搬運完成私運者仍應處罰
函釋全文
二、運輸工具之管領人,未參與進口走私,僅以運輸工具自私貨起卸地點搬移私貨,協助完成私運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至對於已完成私運之貨物予以載運者,則非該條處罰範圍。(財政部79.12.27.台財關第七九一二三六二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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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