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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輪到達通商口岸未經核准而裝卸貨物應依二十九條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商輪到達通商口岸未經核准而裝卸貨物應依二十九條處罰

函釋全文

主旨:所報商輪載運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進口,到達通商口岸後,未經申請許可,即自行移往漁港卸貨並拍賣完畢,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八條係處罰運輸工具未到達通商口岸之正當卸貨地點,未經許可擅行起卸貨物之行為,同條第二十九條則係處罰到達通商口岸未經核准而裝卸貨物之行為,二者之適用係以卸貨地點為區分。(財政部80.1.4.台財關第七九○四三八七五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商輪到達通商口岸未經核准而裝卸貨物應依二十九條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商輪到達通商口岸未經核准而裝卸貨物應依二十九條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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