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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卸岸轉口洋酒實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卸岸轉口洋酒實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卸岸之轉口洋酒實貨櫃,於裝船出口時,其出口艙單是否得以一般貨物(GENERALCARGO)統稱申報,基隆關稅局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三、卸岸之前列轉口洋菸、酒等貨物,其進口艙單既已翔實申報貨名,裝船出口時,轉運申請書亦已翔實申報貨名,出口艙單自亦應翔實申報貨名,不得僅以「一般貨物」之統稱申報貨名。(財政部關稅總局81.9.25.台總局徵第三一一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卸岸轉口洋酒實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卸岸轉口洋酒實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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