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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卸岸轉口洋酒實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
要旨
卸岸轉口洋酒實貨櫃如進口艙單已翔實申報出口時亦應翔實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卸岸之轉口洋酒實貨櫃,於裝船出口時,其出口艙單是否得以一般貨物(GENERALCARGO)統稱申報,基隆關稅局在執行上發生疑義乙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三、卸岸之前列轉口洋菸、酒等貨物,其進口艙單既已翔實申報貨名,裝船出口時,轉運申請書亦已翔實申報貨名,出口艙單自亦應翔實申報貨名,不得僅以「一般貨物」之統稱申報貨名。(財政部關稅總局81.9.25.台總局徵第三一一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