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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武器之涵義
要旨
核釋武器之涵義
函釋全文
「財政部前已規定武器、彈藥、危險品、毒品,不得以一般貨物報關,今對該項規定中之『武器』一詞,再附加解釋:『除制式武器外,其餘各種獵槍、靶槍、魚槍、空氣槍等運動用槍,以及一切具殺傷力之槍械,均以武器論處』以示明確。」(財政部70.8.7.台財關第一九四七六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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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武器之涵義
「財政部前已規定武器、彈藥、危險品、毒品,不得以一般貨物報關,今對該項規定中之『武器』一詞,再附加解釋:『除制式武器外,其餘各種獵槍、靶槍、魚槍、空氣槍等運動用槍,以及一切具殺傷力之槍械,均以武器論處』以示明確。」(財政部70.8.7.台財關第一九四七六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