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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木於報關核准放行前擅自搬運者應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論處
要旨
原木於報關核准放行前擅自搬運者應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論處
函釋全文
原木於報關核准放行前擅自運出貯存地點脫售或動用者,除涉及逃避管制者,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第三十六條第一、三項規定論處外,應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論處。(財政部75.8.26.台財關第七五六四五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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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罰則